55人被集中隔离!进口猪肉再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违法进口最高处死刑!

2020-12-06 0
栎沃资讯  浙江发现一份巴西进口冷冻猪肉标本新冠病毒呈阳性,已集中隔离密切接触者55人
据人民日报报道,12月2日晚21时,浙江玉环市疾控中心在城关中心菜市场猪肉摊位采集的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日常监测样本中,发现一份巴西进口的冷冻猪后腿肉标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当地迅速采取货物封存、人员排查隔离、场地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连夜对市场外环境和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工作,并同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倒查工作。
 
目前已集中隔离密切接触者55人,并采集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已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采集城关中心菜市场外环境及重点食品样本30份,经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对城关中心菜市场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样本所在摊位及周边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封锁,对储存过该批次货物的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经“浙冷链”系统追溯,涉事产品为冷冻猪肉(去骨后腿肉),系巴西进口,经上海洋山港于2020年9月28日入境。目前货物溯源流向情况已基本掌握,货物流通涉及的椒江、黄岩和临海均已开展货物和人员的追踪、调查和处置,有关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进口冷链食品无核酸检测报告不得上市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2月2日消息,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点口岸城市要落实好集中消毒、核酸检测、信息录入等首站防控措施。要强化协同联动,在信息通报、风险交流、排查处置等方面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更大范围凝聚工作合力,织密冷链“物防”网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餐饮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备案。要强化常态监管和应急处置,严字当头,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最高处死刑
 
近期,山东东营、菏泽、枣庄等市陆续发布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表示,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最高处死刑。以下为原文: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东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东指办发〔2020〕30号),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一、不按照《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人民日报、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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